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《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《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【发文字号】 眉市地税发〔2006〕106号
【是否有效】全文有效
【发文日期】2006-09-06
各区县税务局、市局直属单位:
现将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〈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转发给你们,并结合眉山实际,作如下补充,请一并贯彻执行。
一、工业购销业务,分别按实际购销金额的90%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,依照“购销合同”税目征收印花税。
二、商业企业购销业务(买卖业务),采购业务按实际采购金额90%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;销售业务按实际销售金额40%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(纯零售业务除外),依照“购销合同”税目征收印花税。
三、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政策的宣传、解释,搞好印花税的核定征收,严格按照《办法》规定,对不符合《办法》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,分税目核定印花税征收比例。
四、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印花税纳税情况登记表,市局将不定期地进行检查。
附件:印花税征收情况登记表
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
二 ○○六年九月六日
| 印花税征收情况统计表 | |||||||||
| 纳税人 | 所属期限 | 购进 | 销售 | 其他业务 | 应征税额 | 已征税额 | |||
| 金额 | 核定比例 | 金额 | 核定比例 | 金额 | 核定比例 | ||||
| 征收单位: | 经办人: | ||||||||